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加强科研和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的整理水平,充分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进一步提高科研、教学质量及增强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,特制订本条例。
第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、教师、技术人员与实验室科研人员。
第三条认真贯彻“以人为本”的理念,制定有利于调动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制度。
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树立严谨科研的思想,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实验方法、实验技术,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,将新知识、新方法、新技术、新成果、新理念引入到科研和教学中。
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
第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服从上级领导安排,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。
第七条实验室成员要爱护实验室公共财物,,不得私自占用和转让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和材料用品,不得将实验室财物,如计算机、书籍等随意借出,个人使用时丢失或损坏需赔偿。
第八条实验室人员在工作时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学习环境,上班时间不得在重点实验室聊天及大声喧哗,私人待客均须在会客室内进行。未经办公室批准,任何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。
第九条值日人员要负责清洁卫生,保持室内干净、整洁。
第十条实验室成员实行日常考勤。所有非实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室,必须在管理员处进行登记,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。
第十一条实验室建立全部工作人员的档案,所有资料、文件均需存档保管、专人负责。
第十二条实验室的资产是为了实验室成员科学研究配备的,成员应当充分利用。